飞利浦与移远通信六年缠斗再升级:美国案件开庭在即,欧洲战场同步开辟
日期:2026-08-27 作者: 连和连
近日,一起持续时间近六年的跨国专利纠纷迎来关键节点。荷兰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远通信”)之间的全球专利战事,正在美国与欧洲两地同时升温。
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驳回了移远通信针对关键专利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案件将于8月24日开庭正式审理。而在大西洋彼岸,飞利浦今年初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开辟的新战场,也让这场纠纷的复杂性与潜在赔偿金额进一步扩大。
01 关键动议被驳回,8月庭审在即
这场法律对抗始于2020年12月。彼时,飞利浦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下称“1710案件”),指控移远通信等多家公司侵犯其四项美国专利。
案情的首次重大转折发生在2021年。因ITC发起平行337调查,法院中止了1710案件的审理。2022年7月,ITC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移远通信的产品不涉及侵犯飞利浦专利权。这一胜利为移远通信赢得了主动,此后至2025年初,1710案件基本处于搁置状态,双方仅定期向法院提交联合状态报告。
在此期间,移远通信通过多方复审程序及ITC程序,成功挑战了多项涉诉专利的有效性。受此影响,飞利浦将权利主张范围从最初的4项专利缩减至2项。
沉寂在2025年10月被打破。飞利浦提交了一份修正诉状。在原有专利侵权指控的基础上新增了三项主张:一是请求法院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裁定全球FRAND许可费率;二是指控移远通信在许可谈判期间违反诚信谈判义务;三是指控移远通信存在不正当竞争及不当得利行为。2026年3月,法院批准了这份修正诉状。
面对飞利浦的攻势,移远通信采取了积极防御策略,向法院提出了两项针对935号专利的简易判决动议:一是主张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9–11、17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性适格客体标准;二是主张自身产品未侵犯该专利。
然而,近日法院驳回了上述两项动议。 这意味着,围绕935号专利的有效性和是否构成侵权等核心争议,将在庭审中作出最终认定。
据悉,1710案件的正式开庭审理日期已定于2026年8月24日。基于修正后的诉状所包含的全部指控,飞利浦请求法院判决:(1)初步及永久禁止移远通信继续侵犯飞利浦的专利权。(2)判令移远通信支付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判决前利息和其他相关损失。(3)认定移远通信属于“蓄意且故意”侵权,判令其支付最高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4)宣布本案为“特殊案件”,判令移远通信承担飞利浦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02 美欧多案并行布局 出海合规风险凸显
1710案件并非双方在美国的唯一交锋。特拉华州地区法院还受理了双方之间的另一宗专利侵权案件(1707案件)。该案目前正处于专家报告交换阶段,飞利浦的专利主张已从最初的6项缩减至4项,案件预计将于2026年12月7日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飞利浦于2026年2月选择在欧洲开辟新战线,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海牙地方分院提起诉讼,控告移远通信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侵犯其两项标准必要专利。
飞利浦在欧洲寻求的救济措施同样全面且强硬,具体请求包括:1. 永久禁令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所涉专利生效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或使用涉诉产品);2. 召回与销毁涉诉产品;3.请求被告对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具体金额由法院在后续程序中评估);4. 提供案件所需必要信息;5. 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与罚金(原告将两案的诉讼程序价值合计为4800万欧元)。
从案件演变路径来看,飞利浦在专利有效性接连受挫后,转而通过FRAND费率确认、违反诚信谈判义务等新诉求推动诉讼,本质仍是通过司法压力促成专利许可谈判。
对于快速扩张的中国物联网模组行业而言,该案也凸显了出海企业面临的共性专利合规风险。随着中国厂商在全球蜂窝模组市场的份额持续提升,海外SEP持有人通过多区域、多案件并行诉讼施加许可压力的策略愈发常见,企业不仅需要应对专利侵权抗辩,还需在FRAND费率谈判、合规体系建设层面做好长期准备。
移远通信方面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因诉讼受到重大影响,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两场美国庭审的结果,以及后续欧洲诉讼的走向,将对双方最终的专利许可谈判格局产生关键影响。
附:公告



(原标题:飞利浦与移远通信六年缠斗再升级:美国案件开庭在即,欧洲战场同步开辟)
来源:知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