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日起!这些国内外知识产权新规正式实施
日期:2026-01-26 作者: 连和连
国内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6.1.1日起,国知局启用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的通知。其中提到,以上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同时停止使用。本次修订不涉及客户端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调整。
3、2026.1.1日起,执行新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及《关于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以人民币代收欧洲专利局国际检索费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欧洲专利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新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4、2026.1.1日0时起,国知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部分业务功能调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了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部分业务功能调整的通知。其中提到,为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提交专利电子文件相关事宜的通知》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和客户端将于2026年1月1日0时进行系统更新,对部分功能进行调整。
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实施,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要求。
6、2026.1.1日起!同日双申且符合授权条件的,必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才能获得发明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最后一段修改为: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作出说明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7、2026.1.1日起!中捷(克)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三年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中捷(克)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自2026年1月1日起延长三年,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8、2026.1.1日起!正式启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三版2026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三版2026文本。申请日为2026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两个文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0、2026.1.1日起!专利申请需填写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二段中的“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修改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自然人),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11、2026.1.1日起,国知局不再接受非XML格式的专利电子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以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提交专利电子文件相关事宜的通知。其中提到,自2026年1月1日(含当日)起,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及相关手续的,应当以XML格式提交专利电子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非XML格式的专利电子文件。
12、2026.1.1日起!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项目将常态化实施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该局自2023年开始实施的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试点项目,将从2026年1月1日起转为常态化实施。
《山东省专利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4、2026.1.1日起!《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施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修订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差异化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风险补偿比例、扩大风险补偿范围等举措,显著提升金融机构放贷意愿,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5、2026.1.1日起!《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施行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6、2026.1.1日起!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施行
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自治区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17、2026.1.1日起!《绍兴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施行
2025年10月29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1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8、2026.1.1日起!《邯郸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9、2026.1.1日起!《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施行
《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26.1.1日起!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新修订的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增知识产权相关保障条款,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企业知识产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健全投诉处置机制;同时规制大企业优势地位滥用,杜绝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营商环境。
21、2026.1.5日起!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施行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进一步提升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水平,特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2、2026.1.6日起!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三年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自2026年1月6日起再延长三年,至2029年1月5日止。申请人在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保持不变。
23、2026.1.7日起!湖北省《基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实施
湖北省《基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发布,并将于2026年1月7日起实施。该标准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起草,是全国首个基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省级地方标准。本政策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4、2026.1.7日起!河南首个《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团体标准实施
2025年12月8日,由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27家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及服务机构共同起草的《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这是河南省首个商业秘密保护类团体标准,将于2026年1月7日起实施。
25、2026.1.12日起!《成都市青羊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 - 2035年)》和知识产权强省、强市战略,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青羊区实际,制定《成都市青羊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6、2026.1.15日起!《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指南》《知识产权远程教育服务规范》山东两项地方标准实施
由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制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指南》(DB37/T 4973-2025)和《知识产权远程教育服务规范》(DB37/T 4972-2025)两项地方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1月15日起实施。这是山东省首次针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制定的省级地方标准。
27、2026.1.20日起!《奉贤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施行
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奉贤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8、2026.1.20日起!《网络直播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风控法务指引(试行)》施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网络直播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风控法务指引(试行)》的通知,本指引所称网络直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指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29、2026.2.1日起!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的决策部署,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30、2026.2.1日起!《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指南》国家标准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指南》(GB/T 33450—2025)国家标准。该标准针对性解决了科研人员在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过程中“如何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迫切难题,为科技成果跨越“实验室”到“生产线”的鸿沟、落地为新质生产力搭建起关键桥梁。该指南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31、2026.2.1日起!《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施行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的《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32、2026.2.16日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服务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评价规范》3项地方标准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服务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评价规范》3项地方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修订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予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34、2026.3.1日起!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外
费用整体上调
固定费用将根据通胀水平上调,涨幅最高可达33%。
引入或提升与争议金额挂钩的费用:例如,上诉、临时措施和禁令申请等程序,将根据案件争议金额收取额外费用。
证据保全等措施费用大幅增加:证据保全、检查令以及类似程序的费用会显著提高。
2、2026.1.1日起实施!日本与巴林王国就启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达成协议
2025年9月19日,日本首相石破茂与正在访日的巴林王国王储兼首相萨勒曼·本·哈马德·阿勒哈利法(Salman bin Hamad Al Khalifa)进行了首脑会谈。同日,在两国首脑的共同见证下,日本特许厅(JPO)长官河西康之与巴林王国工商部官员签署了关于启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MoC),并达成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机制的共识。
3、2026.1.1日起!加拿大商标、专利、工业设计价格调整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近期发布重要通知:2026年1月1日起,商标、专利及工业设计的申请、维护等相关费用将统一上调2.7%。这一调整覆盖知识产权全领域,对计划布局加拿大市场的企业和创新者影响深远。
4、2026.1.1日起!英国克隆的欧盟商标未使用将面临撤销风险
在英国脱欧后,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将约200万件欧盟商标自动转换为对应的英国商标(“英国商标克隆”),以维持其在英国的保护效力。自2026年1月1日起,未在英国实际使用的英国克隆商标将因未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这意味着第三方可申请撤销,且仅因未使用即可将该商标从注册簿中除名。因此,权利人需立即评估能否提供在英国的使用证据。
5、2026.1月起!欧专局改用在线提交2.0(OLF 2.0)
根据其2028年战略计划,欧洲专利局(EPO)继续对其在线服务进行现代化改造,目标是到2027年实现完全数字化的专利授权流程。接下来是基于desktop的在线提交软件(eOLF),该软件将于2025年底停产。自2026年1月起,在线提交2.0(OLF 2.0)将成为标准的在线提交专利申请工具,其他程序请求可以通过OLF 2.0在线提交,或者在可用的情况下通过MyEPO提交。
6、2026.2.1日起,EPO“PACE”项目仅对审查阶段提供加速
2025年12月16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关于欧洲专利申请加速审查项目(PACE)的最新通知,以取代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前一版通知(EPO公报 2015, A93)。本次更新主要基于EPO在扩展/部分欧洲检索报告出具时效方面的持续改进。
本次修订后的PACE项目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修订后的条件将适用于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交的PACE请求。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定期审查其流程和费用,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需求,促进创新,鼓励准确申报,同时确保IPOS可持续运营。
自2026年4月1日起,审查复审报告(examination review report)费用将上调(货币单位:SGD)
11月5日,英国知识产权局(IPO)发布最新通知:将从2026年4月1日起提高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费用,费用将平均增加25%。
(原标题:2026.1.1起!这些国内外知识产权新规正式实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