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诉三星侵犯专利案一审胜诉

日期:2018-01-12  作者: 连和连

华为vs三星,华为胜!(案件判决详情)


1月11日上午,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在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三星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侵害华为专利权。这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办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案件,敲响了该法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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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截图


审判结果


华为vs三星,华为胜!(案件判决详情)


2018年1月11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了两起“华为”诉“三星”案,[案号分别为:(2016)粤03民初816、840号]两起案件均以华为的胜诉告终。其中201110269715.3号“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 ”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权;


201010137731.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三星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权。这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办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案件,敲响该法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第一槌。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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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2016年5月,华为在深圳中院提起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其中,(2016)粤03民初816号案的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请求保护名称为“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的发明专利;(2016)粤03民初840号案的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请求保护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的发明专利。


两案中原告华为诉称:


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原告在与被告方的谈判代表人、也是被告方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被告方答辩称:


其没有实施原告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原告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涉及两大问题,一是FRAND问题,二是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关于FRAND问题,涉及双方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对于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原告与三星谁存在过错的问题。关于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是否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以及被告方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华为享有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号两项发明专利权,这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


从2011年7月至今,原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六年多,原告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而三星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被告方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原告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原告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华为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鉴于此,原告华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在两案判决中表示,在该院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可以实施许可谈判,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不执行停止侵权的判项,法院予以允许。


对于上述两案,法院判决三星方面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两案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实施侵害两案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其他诉讼请求。


华为与三星这两家全球智能终端产品巨头之间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纠纷,是目前国内、外都具有重大影响且疑难复杂的前沿性知识产权案件。两案证据量大,法律关系复杂,技术问题晦涩难懂,且遇到的许多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无先例可循。法院经过十八天庭审,顺利审结两案。


附:三星华为专利大战时间节点


2016年5月,华为指控三星侵权,在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星提起诉讼;


2016年6月,华为再度将三星起诉至泉州中院,索赔8050万元;


2016年7月,三星将华为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1.61亿元;


2017年4月,泉州中院认定,三星共计22款产品专利侵权,三星赔偿华为8000余万元;


2017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了8份与三星专利相关的复审决定。在这当中,有5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1件部分无效,只有2件维持有效;


2017年12月,福建省高院二审终审判决,华为索赔8000万获支持。


详细判决如下:


1、维持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二三四项;

2、变更权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书第一项为“三星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的侵害,即停止在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中搭载实施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共计23款”;

3、驳回三星的上诉请求。


2018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华为胜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